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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统筹化妆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核心内容整理如下,带您一起了解化妆品产业发展新机遇!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相关要求,普通化妆品和牙膏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目前,年报工作即将截止,请各普通化妆品及牙膏备案人参照有关要求,自查是否已完成2026年度产品年报工作: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原料管理,鼓励原料创新,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61号)(以下简称《公告》),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并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限值》等18项标准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年版)的公告(2026年第6号),为便于企业及时准确把握合规要求,现就关键实施要点梳理如下。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强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调整为企业自行存档备查。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若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实际生产地址。
依据 2021 年起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最新法规,为您整理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法规依据、产品判定、备案流程及提交的资料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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