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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进口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证明性文件可提交复印件

国家药监局:进口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证明性文件可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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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明确疫情期间进口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有关临时调整事项。



通知指出,在产品注册或备案时,因受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提交进口化妆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证明、化妆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等证明性文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同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承诺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相应原件。


通知同时指出,如发现办理注册或备案时提交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存在造假行为的,按虚假申报有关规定处理。疫情结束后逾期不补充提交相应原件的,将不予办理相关产品的行政许可延续或取消产品备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对通告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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