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一些较集中出现的不规范标识情况,为提升广州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质量,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有关技术规范和相关专家意见,将相关问题总结如下:
关于产品标签上专利标注的问题
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三号)第五条要求:“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根据第七条要求:“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因此,涉及专利需要标注的信息包括:(1)专利类别(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专利号;(3)“专利申请,尚未授权”(仅专利权未被授予时);(4)专利涉及的原料名称或工艺类别(仅限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关于产品名称或宣称中原料俗称和配方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的问题
根据国家药品监管总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关于“化妆品中文名称中使用原料名称时,应当如何管理?使用的原料名称为通俗名或植物全株名称时,有何具体要求?”的回复,“产品名称中使用的原料名称为通俗名称的,该通俗名称应当与产品配方中该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具有一致性的对应关系。”
该通俗名称应为行业广泛认可或国际规定俗名,当这种对应关系难以被消费者识别时,应在标签加以适当解释说明,如类蛇毒肽与二肽二氨基丁酰苄基酰胺二乙酸盐、传明酸与凝血酸、蓝铜肽与三肽-1铜等。
关于系列号的标注的问题
《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七条规定: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因此,表示产品色号或货号的系列名称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标注,如产品名称为XX星光灿烂T-018口红、XX流光溢彩C02.Ka眼影、XX护理1号精油、XX保湿Ⅰ号精华液均为系列名称标注不规范的情况。并且,若根据命名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的要求,则以上T-018、C02.Ka、1号、Ⅰ号等表述应符合通用名规则,不应出现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内容。
关于植物提取物标注具体使用部位的问题
根据《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15版)第五点说明,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
其中《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部分原料,虽目录仅有某某植物提取物,而无与之对应的某某植物根提取物或某某植物叶提取物等,如白薇(CYNANCHUM ATRATUM)提取物、白扁豆(DOLICHOS LABLAB)提取物、白丁香(SYRINGA OBLATA AFFINIS)提取物等,此类原料表示该原料的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同样应注明其具体部位。
关于原液、纯露属性名的问题
原液一般指单一组分或单一类别组分为功效成分,与必需的溶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混合而成,直接使用或按规定比例稀释后使用,起护理作用的液态化妆品。
纯露,又称水精油,是指精油在蒸馏萃取过程中,在提炼精油时分离出来的一种100%饱和的蒸馏原液。
企业应根据产品配方特点确定产品实际属性名。


